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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廉机关·每日一学(十一)
作者: 来源:“兰州机关党建”微信公众号 更新于:2024-04-03 阅读:0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编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,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。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,依照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