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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廉机关·每日一学(十九)
作者: 来源:“兰州机关党建”微信公众号 更新于:2024-05-27 阅读:0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编 第六章 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